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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代人權觀念的起源(九)

2015年11月30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黎曉平

“自由和權利”是梁氏新民學說的基本觀念。梁氏訴諸理性的思考,在尋覓人的存在本性時,證成“自由與權利”的觀念。依他之見,人之所以為人有兩大構成要件,一是生命,一是權利,二者缺一,時乃非人。從人的生存狀態來看,人不只具有自然生命,即“形而下的生存”,更具有精神界的生命,即“形而上的生存”。在精神界的生命中,條件不只一端,但權利極為重要,人無權利不生,放棄權利無異於自殺。權利最集中的表現就是自由。自由總是“我之自由”,它是“真我”的本性。他寫道:“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無往而不適用者也”;“天生人而賦之以權利,且賦之以擴充此權利之智識,保護此權利之能力,故聽民之自由焉、自治焉。”

十分明顯,梁氏毫無保留地接受了西方“自然權利”的觀念。依他之見,中國最缺乏的就是此一觀念,或者說“權利思想”。人而失卻獨立自主的自由權利,就只有淪為奴隸。中國的病根,即在於這種“奴隸性”。“奴隸性”並不是天生的,而是中國數千年專制政體(民賊政體)的產物。這種奴隸性表現為精神上受奴役(心奴)和身體上受奴役(身奴)兩種。“身奴”指受別人奴役,它雖然可怕,但人一旦覺醒,可起而反抗;“心奴”指自我奴役或自甘於受奴役,這是最可恥且最可怕的,它使人失去自我意識,外力的幫助對它的解救難以奏效。而事物的本質卻在於,若求真自由,必自除心中奴隸始。這裏所表達的觀念,是梁氏全部學說的最精彩之處,令人震撼,它只能來自悲天憫人的情懷和最痛苦、最深沉的思考。梁氏繼而呼籲國人不做古人、世俗、境遇、情欲、制度的奴隸,增強自尊、自主、自由的意識。他認為,要使人去掉奴隸性而成就一真正的、有獨立人格的完整的人。“新民”就是具有“主權”和“獨立之性”的現代國家的公民。

依梁氏之見,在國家生活中,“新民”是一種“政治存在”,它構成國家的主體。國家是由人民構成,且由人民的契約而產生,因而主權屬於全體人民,應當由一國的人民“治一國之事,定一國之法”。梁氏十分讚賞盧梭的學說,認為在西方政治理論中這是最適合於今日中國之論,並這樣概括盧梭的思想:“人權者,出於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權,人人平等;國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結契約而成立者也,故人民當有無限之權,而政府不可不順從民意”;“盧梭民約之說,非指建邦之實際而言,特以為其理不可不如是雲爾。”盧梭的“社會契約”、“人民主權”思想使梁氏超越了早期的“民權論”(見前述),認識到西方民主政治的實質:民主政治的目的無他,正在於通過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沒有法律保障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在法治之下,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私產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言論自由、交通自由、居住自由、書信秘密自由等等。梁氏可能是中國第一個比較全面地注意到自由與法治的關係的人。

的確,梁氏醉心於西方的自由主義,認同盧梭的學說。但他無法推卸、也沒有推卸歷史賦予中國人救亡圖存的重負。我們已經指出,國家的復興,乃是他運思的主題。西方的自由主義。特別是盧梭的學說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們是“民族主義的原動力”,世界的進步、歐洲的發達,全歸功於此一“主義”。他甚至認為:“民族主義者,世界最光明、正義、公平之主義者,不使他族侵我之自由,我亦毋侵他族之自由。其在於本國也,人之獨立;其在於世界也,國之獨立”。

梁氏的意思是:中國必須自強,才能在此競爭的世界中爭持生存的權利。要達到此一目標,首先必須使構成國家的成員——“民”——成為強者,“新民”就是梁氏心目中的“強者”。在這裏,自由主義成了民族主義的手段,“新民”則是國家強盛的工具。同時,自由、平等已不是人的自然權利,而是強者的權利,強權即公理。十分明顯,存在於嚴複思想中的自由主義與進化論的矛盾,在梁氏的思想中依然存在。

結 論

縱觀中國現代思潮脈絡,我們從中發現了一種在中國傳統思想中的一個未知概念,它深受近代西方思想啟示,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當時的開明有識人士創立,這便是“人權”。康有為最先發現了“人”以及它的“客觀自然存在性”和“個體存在性”,他嚮往一個“新世界”,在那裏“人”可以自由享受各種權利和無窮的樂趣。隨後的嚴複和譚嗣同各以自己的方式闡明了“人”的自由和平等思想。梁啟超將前面所有的思想相結合,給這種具有“主體性”和“公民性”特徵的人定義為“新民”。中國的人權概念就這樣誕生了。

這次思想運動最鮮明的特點在於從一開始就把個人權利與民族權利混在一起。一方面,自由被視作絕對價值,位居“第一”;另一方面,被視為國家來鞏固民族和實現社會現代化的工具,與民族存亡、國家強盛、社會穩定作比較,個人的自由則位居“第二”。中國要變得朝氣勃勃、實力雄厚,自由思想是不可或缺的。這場思想運動過程中出現的關於自由、人權、時代憂患的矛盾衝突,到我們今天依然存在。

【作者简介:黎曉平,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生們親昵地稱他為“黎叔”。“黎叔”,1957年出生於湖南邵陽市,早年求學於中國內地之西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1992年負笈海外,入巴黎第二大學,獲法學博士、博士後。“黎叔”精通法語、英文,深研法哲學、比較法、歐洲法制史、羅馬法、中國法精神,曾任教於中南政法學院、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2000年,“黎叔”來到本澳,先後任教於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黎叔”以其深邃的法哲學原理、寬廣的全球史視野來研究澳門法制與法律文化,對澳門法制、法律文化具有獨到而精深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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