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據香港《星島日報》網站報導,3年前香港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肇事海泰號船長黎細明(56歲)今年2月經審訊後,被裁定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8年。他早前不服判刑過重,透過代表律師提出上訴,要求將判刑下調至18個月。上訴庭12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代表黎的大律師葉天慧早前上訴時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考慮其他釀成海難的因素,例如南丫IV號沒有水密門才會快速下沉,造船及驗船的人均有責任等,但法官只將責任歸咎於黎,過分針對39人死亡的結果,而誇張黎的疏忽程度。
上訴庭12日指,接納黎非刻意撞船,但他身為船長,對乘客有照顧責任。他當時以20至22節高速航行,卻沒保持適當暸望或採取任何行動避免撞船,將他人性命置於明顯及高度的危險中,構成嚴重疏忽,終令39人死亡。就此而言,上訴庭不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上明顯過重或出錯。
上訴庭又指出判刑需要顯示阻嚇作用,認為無論是小輪船長、飛機師、汽車、火車或電車司機,乘客將生命交托他們,他們的嚴重疏忽會危及他人性命。法庭有必要提醒他們正在肩負多麼重大的責任,否則若他們嚴重失職,後果將會是災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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