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健全党政干部监督管理标准,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现就新时代健全党政干部监督管理标准的思路提出如下意见。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党内监督、廉洁自律、纪律处分、巡视工作、问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要国家部门、各部委、重要机构及其下属部门或机构的领导干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
一、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一)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
(二)“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
(四)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
(六)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
(七)及时掌握对“一把手”的反映,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
二、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八)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九)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
(十一)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三)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分领域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十四)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如实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十五)落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
(十六)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
(十七)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八)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十九)强化选人用人的组织把关,落实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二十)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群众反映多的领导干部及时敲响警钟。
(二十一)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制度。
四、切实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二十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各类监督。
(二十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机关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二十五)积极探索创新,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党内监督
五、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十六)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十七)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二十八)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二十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三十一)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三十二)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三十三)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六、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三十四)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三十五)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 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 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三十六)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三十七)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三十八)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七、党委(党组)的监督
(三十九)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四十)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四十一)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十二)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四十三)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四十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四十五)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四十六)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四十七)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 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十八)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四十九)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八、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五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 1 次工作, 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五十一)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五十二)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 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五十三)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五十四)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五十五)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十六)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五十七)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十八)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九、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五十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十)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十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六十二)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六十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六十四)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六十五)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六十六)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十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十八)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问责工作
十、问责原则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六十九)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七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七十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七十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七十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七十四)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十一、问责标准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七十五)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十六)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十七)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十八)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九)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十)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十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十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十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十四)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 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十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十二、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八十六)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
范围内通报。
(八十七)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八十八)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八十九)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
十三、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工作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九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九十一)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九十二)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九十三)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九十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纪律处分分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九十五)警告;
(九十六)严重警告;
(九十七)撤销党内职务;
(九十八)留党察看;
(九十九)开除党籍。
对违反各项纪律的党员干部予以处分
(一百)对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予以纪律处分;
(一百零一)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处分;
(一百零二)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处分;
(一百零三)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予以处分;
(一百零四)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予以处分;
(一百零五)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予以处分;
(一百零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予以处分。
总结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一以贯之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以有效监督把“关键少数”管住用好,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引领作用,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新时代健全党政干部监督管理标准的思路,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动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新时代健全党政干部监督管理标准的思路,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上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正确对待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纠正错误,切实改进工作;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主动接受监督,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一把手”要自觉置身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作者简介:
史大宁,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博士后
Ø 发表论文
本以第一作者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上发表了7篇JCR分区Q1,影响因子4.0以上的重要研究性学术论文;在国内CSSCI核心、北大核心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期刊和报纸也发表了重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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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aning Shi, etc.; Two Novel Dermaseptin-Like Antimicrobial Peptides with Anticancer Activities from the Skin Secretion of Pachymedusa dacnicolor; Toxins; 2016, 8(5), 144;
3. Daning Shi, etc.; A Novel Bradykinin-Related Dodecapeptide (RVALPPGFTPLR) from the Skin Secretion of the Fujian Large-Headed Frog (Limnonectes fujianensis) Exhibiting Unusual Structural and Functional Features; Toxins; 2014, 6(10), 2886-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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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科研项目
批准时间 |
项目名称 |
项目等级 |
项目编号 |
资助额度 |
承担任务 |
2013年6月 |
推进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13AGL008 |
30万元 |
课题骨干 |
2018年4月 |
中国医政药政管理模式 创新研究 |
博士后课题 |
30万元 |
课题主要负责人 |
|
2018年7月 |
政府服务企业模式 创新研究 |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委托项目 |
40万元 |
课题负责人 |
|
2019年10月 |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 关系研究 |
北京市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项目 |
19ZDA15 |
30万元 |
课题骨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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