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科學合理地界定我國憲法上的“國家所有”,現已成為了一個非常重要且緊迫的問題。要完成這個任務,就需要對“國家所有”的知識源流,特別是這一術語進入漢語和中國法秩序的歷史作系統考察。我國現行憲法中的“國家所有”這一術語和相關制度源自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的繼承,但後者並不是要取消所有權制度,而是希望由國家來控制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來避免剝削和社會不公。法律學者要做的工作,不應當是質疑這種法秩序的正當性,而是要在尊重過往歷史和現行法秩序的基礎上,為其權利行使設定必要的規則,以確保“國家所有”這一項制度不脫離民主和法治的軌道。】
【關鍵字: 國家所有 知識源流 馬克思列寧主義 憲法解釋】
引言
“國家所有”這個術語在我國憲法出現過三次。第一次出現是在第9條第1款關於“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的規定中。第二次和第三次則是出現在第10條第1款和第2款“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的規定中。
如何理解我國憲法上的“國家所有”,目前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個熱點問題,近幾年圍繞烏木、太陽能、風能和“狗頭金”是否屬於國家所有,學術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和較為深入的研究,並已經提出了數種可能的解釋方案,比如國家所有權雙階構造說,公權說,國家所有制說,三層結構說,制度性保障說等。[1]
上述研究成果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我們理解相關問題也帶來了許多啟發。不過,依照筆者的淺見,要合理解釋我國現行憲法上的“國家所有”,還需要再從知識考古的角度做一些基礎性工作,比如,“國家所有”這一術語是如何進入我們的話語和憲法秩序當中的?其進入我們的話語、法秩序和憲法時,最初的含義是什麼,是在何種意義上使用的?今天這些含義是否發生變化,發生了哪些變化等等。
應該看到,任何由語言組成的法律規範都是深深地嵌在其所存在的環境當中,因此對法律術語和法律規範的解釋,不是初略的中外比較、簡單的咬文嚼字或者公理式的邏輯演繹就可以完成,我們還需要對解釋對象的發生學和發展史進行深入地瞭解。本文所要從事的工作,就是通過考察中國憲法上“國家所有”這一術語的知識源流,來為我們理解和解釋“國家所有”提供更扎實可靠的知識背景和智識資源。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與“國家所有”
現行憲法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一併規定為國家所有,而且還建立了“國家所有=全民所有”這種等式結構,並不是偶然的,其表明現行憲法確實受到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強烈影響。對此,我們無需進行過多的論證,憲法序言關於“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歷史敘事,以及憲法第6條第1款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等相關規定就清晰地揭示了這一點。
那麼,馬克思和列寧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提出“國家所有”這個主張的,他們提出這項主張的目的是什麼,他們又是在何種意義上來使用這一術語的呢?這些問題的答案似乎已經為國人所熟知,但實際上相關問題的複雜性並不如同想像地那般簡單,需要我們對歷史進行細緻地梳理和分析。
(一)馬克思與“土地國有”
在1872年的《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是這樣描述他們對於共產主義的理想和理論的。他們提出,“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最先進的國家幾乎都可以採取下麵的措施:1.剝奪地產,把地租用於國家支出;2.徵收高額累進稅;3.廢除繼承權;4.沒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亂分子的財產……”[2]私有制消滅以後怎麼辦呢?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稱,“資本因此不再是個人的,而是社會的(Capital is therefore not only personal; it is a social power)。把資本變為公共的、屬於社會全體成員的財產,這並不是把個人財產變為社會財產。這時所改變的只是財產的社會性質。它將失掉它的階級性質。”[3]
什麼叫做“資本變為公共的、屬於社會全體成員的財產”呢?這種“屬於社會全體成員的財產”在法律上應當如何界定呢,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總有,抑或不再保留法律上的財產權制度,讓全體成員隨意享用所有的財產?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但在同年的《論土地的國有化》一文中,馬克思較為清晰地描述了他對這個問題的設想。他認為,地產(The property in the soil)是一切財富的來源,現在成了一個依賴於未來的工人階級解決的大問題。……我斷言,社會的經濟發展,人口的增長和集中等因素,將迫使資本主義農場主在農業中採用集體的、有組織的勞動,並利用機器和其他類似的工具,而這種情況將導致土地國有化越來越成為一種“社會必然趨勢”("Social Necessity"),這是任何關於財產權(the rights of property)的主張都阻擋不了。
……如果放任少數個人按照他們的意願和私人利益進行(農業)生產或者浪費地力,那麼我們對於產品日益增加且緊迫的需求就無法得到滿足。一切現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型耕作、化學處理等等,都應當在農業中廣泛採用。但如果不實行大規模的耕作,我們所擁有的耕作技術手段,如機器等,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既然規模經營比小塊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更為優越(即使在目前這種使耕作者本身淪為役畜的資本主義形式下),那麼,要是採用全國規模的耕作,難道不會更有力地推動生產嗎?……(法國)的農民土地所有權(peasant proprietorship)和零碎的耕作模式雖然可以保障法國農民都可以擁有土地,但是卻排除了應用所有現代農業設施的可能性,將農民變成了社會進程,尤其是土地國有化(the nationalisation of land)最堅定的反對者。農民土地所有權因此成為土地國有化最大的障礙。
……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將會導致土地不得不屬於國家所有(the land can but be owned by the nation itself)。如果將土地交給聯合起來的農業勞動者,就等於使整個社會受制於一個排他性的生產階級。土地國有化將徹底改變勞動和資本的關係,並最終完全消滅工業或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到那時,階級差別和各種特權才會隨著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勞動而生活將成為往事。與社會相對立的任何政府或國家權力將不復存在!農業、礦業、工業,總之,一切生產部門,將以最合理的方式逐漸組織起來。生產資料的全國性集中將成為由自由平等的生產者聯合起來所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的基礎,這些生產者將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規劃進行社會活動。這就是19世紀的偉大經濟運動所追求的人道目標。[4]
由此觀之,馬克思並不是在其他意義上,而完全是在財產法和財產權意義上來使用“國家所有”這個術語的。在他看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大規模的機械化耕作將取代個體經營式的農業生產模式,所有農民都將工人化,屆時將出現既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和土地私人壟斷所帶來的地租剝削,又可以促進生產力大發展的“土地國有化”趨勢。而所謂“土地國有化”就是要建立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
土地國有化是否只有在社會主義才能實現呢?馬克思並不這麼認為。在他看來,社會的經濟發展,人口的增長和集中,機械化大生產的實現,資本主義也需要而且必然要求進行“土地國有化”。社會主義所要做的,僅僅是對“土地國有化”的繼承。請注意,這個結論不是筆者的推測,在《剩餘價值理論》一文中,馬克思明白無誤地指明了這一點。他認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資本家不僅是一個必要的生產當事人,而且是占統治地位的生產當事人。相反,土地所有者在這種生產方式下卻完全是多餘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需要的只是:土地不是公共所有,土地作為不屬於工人階級的生產條件同工人階級對立。如果土地國有,因而國家收地租,這個目的就完全達到了。土地所有者,在古代世界和中世紀世界是那麼重要的生產當事人,在工業世界中卻是無用的贅疣。因此,激進的資產者在理論上發展到否定土地私有權(而且還打算廢止其他一切租稅),想把土地私有權以國有的形式變成資產階級的、資本的公共所有。[5]
【注釋】
[1]比如,可以參見《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發表的系列文章。稅兵:《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雙階構造說》,鞏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公權說》,徐祥民:《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之國家所有制說》,王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三層結構說》;張翔:《國家所有權的具體內容有待立法形成》,林來梵:《憲法規定的所有權需要制度性保障》等。
[2]Marx/Engels,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Marx/Engels Selected Works, Volume One, Translated by Samuel Moore in cooperation with Frederick Engels(1888), Progress Publishers, Moscow, USSR, 1872/1969, pp. 98-137.
[3] Ibid.
[4] Karl Marx, The Nationalisation of the Land, A Paper read at the Manchester Se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 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No. 11, June 15, 1872.
[5]當然,馬克思批評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理論家(比如大衛·李嘉圖)僅僅試圖從理論上否定土地私人所有權,在實踐上卻缺乏勇氣。在馬克思看來,資產階級害怕攻擊土地私有制會引起連鎖反應,進而影響和威脅到他們對工業資本等財產私人所有權的擁有。馬克思的原話是,“然而,他們在實踐上卻缺乏勇氣,因為對一種所有制形式——一種勞動條件私有制形式——的攻擊,對於另一種私有制形式也是十分危險的。況且,資產者自己已經弄到土地了。”馬克思:《洛貝爾圖斯先生。新的地租理論》,載《剩餘價值理論》(第二冊)(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史達林著作編譯局譯),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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